保代考试法规—公司法证券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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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实施条例)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,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。  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。董事的任期为4年,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。  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,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。董事长不能召集时,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。经1/3以上董事提议,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。 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/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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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格/认证考试  — 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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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 董事会 华章 股东 公司 合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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