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【2007年修订版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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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。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:1、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“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,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%的补偿金”修改为“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;逾期不支付的,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%以上100%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。”2、删去第三十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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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/法学  —  方针/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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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 工资支付 规定 2007年 修订版 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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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 支付 劳动者 规定 用人 修订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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