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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事 上 诉 状上诉人(一审原告)*** 男 19**年2月1 日出生,汉族,江西******人,身份证号:3631221***** 电话:138******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*** 男 19**年2 月28 出生,汉族,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:3331021****** 电话:138******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中国******股份有限公司,地址:上海市浦东******号世界广场**层。法定代表人:刘丰 公司董事长上诉人******不服南昌市******人民法院******民事判决,依法提起上诉。上诉请求:1、依法改判一审判决,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(******元);2、本案一、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;事实和理由:一、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,适用法律不当。上诉人******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,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,同时,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 人 的 人 身 损 害 , 依 法 应 支 持 其 精 神 抚 慰 金 的 主 张 , 故 特 提 起 上 诉 ! 此 致 **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上诉人:年 月 日